【深圳商報訊】(記者 彭琰)記者昨天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網絡經營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根據《辦法》,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評價信息,資質、榮譽及警示信息,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詢記錄信息等。《辦法》將信息採集授權給“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政府採購方式,向“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購買服務,為社會提供交易信用信息披露、查詢等公共服務。
   《辦法》規定,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可以對以下交易信用信息提供查詢服務:網絡經營者(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組織機構代碼、註冊資本、成立時間、涉網身份信息以及在虛擬空間的地址信息;網絡經營者(自然人)名稱、收款賬戶、涉網身份信息以及在虛擬空間的地址信息;網絡經營者的總體評價信息;網絡經營者的資質、榮譽及警示信息;信息主體主動提交並自願披露的信息;已經依法公開的網絡經營者相關信息。
   《辦法》稱,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的交易信用信息來源,包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佈的判決、裁定所載信息。網絡經營者、交易對方、行業協會自願提供的信息,也是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的交易信用信息主要來源之一。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收集和使用經營者個人信息,應當徵得經營者個人同意。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不得以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手段,採集交易信用信息。
   《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查閱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記錄的交易信用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網絡經營者加強監督管理。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泄露交易信用信息,或擅自對交易信用信息進行修改、刪除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理。  (原標題:網商交易信用信息管理有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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