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鮑利英
  隨著節能、環保思想的倡導,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車行業得到迅速發展。由於行業的不規範,有些電動自行車在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越來越接近或等同於輕型摩托車,已超出正常電動車的範圍,該類車輛在事故認定中經檢測常常被認定為“機動車”,那麼超標電動車車主是否要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呢?
  近日,浙江台州臨海法院就調解了一起超標電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2013年6月23日,原告張某騎電動自行車與被告李某駕駛的懸掛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鑒定,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各項指標性能屬機動車範疇。
  原告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形成1萬多元損失,但認為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系機動車,李某在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不應分主次責。而被告李某認為其駕駛的車輛購買時屬於電動自行車,目前無法投保交強險,故其不應承擔交強險的賠付責任,應按主次責任比例分攤。
  爭執不下,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最後,經法院耐心解釋,原、被告直接按主次責任比例達成調解,由被告李某賠償給張某1500元,雙方就此一次性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目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兩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超標車車主並無法定義務投保交強險,且客觀上也無法投保交強險。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請求超標兩輪電動車車主承擔未投保交強險責任的,不能予以支持。但對於責任比例問題,如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為超標,車輛本身由於超標而加大了危險性,可以適當可以適當加重電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樣,對於不能上路行駛的叉車、挖掘機扥發生交通事故,亦應按此原則處理。
  儘管,被鑒定為“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車在民事賠償中不適用交強險,但駕駛人駕駛鑒定為“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情節的,刑法上仍需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標題:被鑒定為“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車民事賠償中不適用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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