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辦法將實施,“校車靠右停,後車禁超車”規定需要交警等部門進一步解釋
  ■新快報記者 羅仕
  近日《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征求完意見,備受關註的“校車靠右停,後車禁超車”規定在此次《辦法》中並未出現。對此,負責起草該《辦法》的市府政策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層面的“校車靠右停,後車禁超車”規定是廣州可執行的依據。他同時表示,鑒於廣州的城市交通狀況,“在執行過程中能不能靈活處理,需要交警等部門進一步解釋、操作”。
  校車駕駛人需提交無犯罪證明
  據悉,該《辦法》所稱的校車,是指已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有組織地接送義務教育學生或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對於市民關心的校車收費問題,《辦法》明確,應按照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按學期收費,並鼓勵有條件的區逐步予以免收。同時,市、區財政將逐年加大對民辦學校的教育經費投入,適當支持校車服務。
  《辦法》對校車駕駛人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應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向區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以及身體條件證明等。對於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行為,《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如經處罰不改,酒後、吸毒後駕駛,以及超速50%以上的將處罰款3000元,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運載學生或幼兒時禁止外人乘坐
  對於校車的“硬件”設施,《辦法》規定,校車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製造,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等和停車指示標誌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並要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此外,校車應當按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市及各區應當建立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監管平臺,使用校車的學校(含幼兒園)、其他使用校車的單位和校車服務提供者要建立監管平臺,並對校車運行期間進行全程監管。
  同時,校車需按照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過核定人數,校車運載學生或幼兒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看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校車上下學生或幼兒,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國家和省的上位法是可執行依據
  2012年3月國務院公佈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併在第52條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記者瞭解到,此次廣州制定的《辦法》並未提及“校車靠右停,後車禁超車”相關內容,只是在《辦法》第31條表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國家和省的上位法是可執行的依據,《辦法》對(國家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所以不用照搬照抄,在《辦法》條文里沒有把所有內容寫進去。”負責起草該征求意見稿的市府政策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的規定包括“校車靠右停,後車禁超車”等對廣州有效,“在國家規定出台之後至廣州該《辦法》出台前,這個時期可以視做過渡期。《辦法》正式實施後,按標準申請得到許可的校車,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操作。”據悉,市政府常務會議已審議並通過該《辦法》,目前也已完成征求意見,下一步將報請市政府正式印發實施。
  在交通擁堵的廣州實行“校車靠右停,後車禁超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對此,他表示,國家的規定各地都要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能不能靈活處理,具體的職能部門有自己的考慮,需要交警等部門來進行解釋和操作。”
(原標題:鼓勵有條件的區逐步免收校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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