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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海網(微博)3月31日訊 據《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李姓男子將汽車賣給莊某,訂有買賣契約,但未完成過戶,莊某陸續交通違規200件,罰金高達50萬4000元。
  民事部分,法院認為李男已不是車主,但行政訴訟部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交通主管機關以車輛登記人為裁罰對象,並無重大瑕疵,判李男須繳巨額罰款。
  李男在2003年2月將老舊小客車以5500元賣給莊男,買賣合約書中約定“交車後1個月內自行過戶,逾期者,告發單稅金買方自行繳納。”但莊男不僅未向監理站辦理過戶,還陸續超速行駛、停車不繳費、使用註銷牌照行駛等違規,總罰金達50萬4000元。
  由於汽車未完成過戶,監理站將裁決書寄給李男。李男向臺北地院控告莊男,提出買賣契約書為證,並向莊男求償,經二審後李男勝訴確定。李男據此提出行政訴訟,指法院認定車輛交付莊男後,所有權即已移轉,是否辦理過戶,均不影響莊男為“汽車所有人”。
  責任編輯:薛洋  (原標題:男子5500元賣掉車子因未過戶換來50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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